为厚实展开严重事故风险排查管理专项举动,催促警示企业以及它担任人依法实行安全出产法定责任,进步风险排查整改质量,提高发觉缺点、处理问题的激烈志愿和才能水平,防备和削减出产安全事故的产生,山东省应急厅发布2023年度第十一期工贸职业严重事故风险典型事例。
一、山东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体系彼此连通构成严重事故风险等违法案
2023年6月27日,根据全国、全省安全防备作业视频会议精神,省应急厅安排法律小分队,会同枣庄市及台儿庄区应急局,对山东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严重事故风险专项法律查看。查看发现:1.该企业清花工序与梳棉工序在不同防火分区,但清花工序1号、2号、3号清花设备的除尘体系与梳棉工序1号、2号、3号的除尘体系彼此连通,不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条款8.1.4的要求,依照《工贸企业严重事故风险断定标准》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则,应断定为严重事故风险;2.该企业0号、1号、2号、3号梳棉机除尘管道未设置火花勘探与消除火花方法,不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条款6.4.5的规则。
该企业的上述行为别离违反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则,枣庄市台儿庄区应急局根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则》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出产法》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山东省安全出产行政处分自在裁量基准》,别离裁量、兼并处分,对该企业作出处6.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分。
二、青岛某科贸有限公司木粉尘砂光机除尘体系选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采纳火花勘探消除等防备点着源方法构成严重事故风险等违法案
2023年6月29日,根据全国、全省安全防备作业视频会议精神,省应急厅安排法律小分队,会同青岛市及黄岛区应急局,对青岛某科贸有限公司进行严重事故风险专项法律查看。查看发现:1.该企业木粉尘砂光机除尘体系选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在风机与除尘器体之间采纳火花勘探及消除等防备点着源方法,不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条款8.1.7的要求,依照《工贸企业严重事故风险断定标准》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则,应断定为严重事故风险;2.该企业与砂光机衔接的风管设置的火花勘探平息设备显现水压毛病无法正常运转,依照《工贸企业严重事故风险断定标准》第十一条第八项和第十四条的规则,应断定为严重事故风险。
该企业的上述行为别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出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则》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则,青岛市黄岛区应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出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则》第三十条第四项的规则,结合《山东省安全出产行政处分自在裁量基准》,别离裁量、兼并处分,对该企业作出处3.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分,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张某东作出处0.4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分。
三、青岛某广告标识有限公司运用非水性漆的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设备构成严重事故风险等违法案
2023年6月28日,根据“城阳区委书记留言板事项处理告诉”要求,青岛市城阳区应急局对青岛某广告标识有限公司进行突击法律查看。查看发现:1.该企业喷漆作业首要运用油漆和稀释剂、固化剂,均归于易燃性液体,喷漆室内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设备和排风设备,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标准》(GB55037-2022)条款8.3.3和《涂装作业安全规程-喷漆室安全技能规则》(GB14444-2006)条款5.3的要求,依照《工贸企业严重事故风险断定标准》第七条第七项的规则,应断定为严重事故风险;2.该企业喷漆室内运用的电气设备(2个配电箱、4个灯具以及电器线路等)不防爆,不符合《涂装作业安全规程-喷漆室安全技能规则》(GB14444-2006)条款6.2的规则。
该企业的上述行为别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出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则,青岛市城阳区应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出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则,结合《山东省安全出产行政处分自在裁量基准》,别离裁量、兼并处分,对该企业作出处4.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分。
四、泰安市某酒业有限公司灌装场所未设置固定式乙醇蒸汽浓度监测报警设备构成严重事故风险等违法案
2023年7月14日,针对市民实名电话告发内容,泰安市泰山区应急局对泰安市某酒业有限公司进行突击法律查看。查看发现:1.该企业灌装车间未设置固定式乙醇浓度监测报警设备,未设置通风换气设备,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标准》(GB55037-2022)条款8.3.3和9.3.1的要求,依照《工贸企业严重事故风险断定标准》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则,应断定为严重事故风险;2.该企业半成品库房设备有酒精浓度监测报警设备,未设置通风换气设备,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标准》(GB55037-2022)条款9.3.1的要求;3.该企业半成品库房(乙类库房)内运用的电气线路未采纳防爆方法,水泵电机不防爆,不符合《爆破风险环境电力设备设计标准》(GB50058-2014)条款5.2.2(1)的要求。
该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出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则,泰安市泰山区应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出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则,结合《山东省安全出产行政处分自在裁量基准》,对该企业作出处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分;一起,依照《泰山区安全出产告发奖赏方法》,给予告发人2万元现金奖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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